各被征收人、各有關單位:
為改善“小西沙”片區人居環境,提升城市功能與品質,推動區域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規定,榆陽區人民政府決定實施文化南路改造項目(四期),依法征收項目范圍內的房屋及構筑物,對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征收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積極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現將房屋征收決定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和基本情況
本項目四期征收范圍東起柳樹巷,西至榆林大道,南起保寧西路,北至人民西路,具體以征收界限圖為準(詳見附件)。共涉及869戶,征收總占地面積304.22畝,總建筑面積273196㎡。
二、房屋征收主體
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政府,負責本項目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三、房屋征收部門
榆林市榆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組織實施本項目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四、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榆林市榆陽區房屋征收與補償事務中心,負責承擔本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拆除等具體工作。
五、征收補償方案
詳見附件。
六、簽約搬遷期限
(一)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期限
自2023年8月4日起至2023年8月18日止,共15日。
(二)搬遷交房期限
自簽訂協議起20日內搬遷騰空并交回房屋。
七、被征收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被征收人應當依法履行義務,積極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依照評估結果和征收補償方案的規定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簽訂房屋征收與補償協議,并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二)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區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四)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區政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 榆陽區文化南路改造項目(四期)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pdf
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政府
2023年8月4日